写下“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的顾城,为何最终杀妻弃子
顾城死后,关于他杀妻并自杀的原因有很多种解读。香港拍过一部电影,叫做《顾城别恋》,由冯德伦饰演顾城。反响一般,知道的人不多。按照顾城在自己的遗著《英儿》一书的内容,人们猜测顾城最后的疯狂是因为一个追逐利益的女人伤害了他,导致他的崩溃。这个女人在顾城的书中被称为“英儿”,真名李英,曾经是《诗刊》社的编辑,笔名麦琪,现在还经常发表作品。麦琪在顾城死后,明确表示,反对顾城在遗著中给她贴上的标签。 顾城悲剧的深层原因是他的极端个人主义。作为一个人来说,顾城的人生态度像他的诗歌一样极具特征,简单归纳一下就是:极端自私的自我中心,极端愚昧的大男子主义,极端空想的自由主义,极端幼稚的幻想世界。顾城就是一个各种极端事物共生的矛盾体,有时候像个天真的孩子,有时候像个疯狂的暴君。 顾城宣示自己爱全人类,但是他不爱身边的人。顾城的妻子在去新西兰之前就有过一次怀孕,顾城没有像其他丈夫那样,对自己的骨肉充满期望和好奇,而是在整整一个星期里,向妻子抱怨说,这个孩子会把他逼疯。妻子不得不独自去做人工流产。到了新西兰后,妻子第二次怀孕,顾城故伎重演。但是妻子认为自己年纪已过30,再不生育就晚了,便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拖延打胎的时间,终于将孩子生了下来。是一个男孩。顾城说,妻子是一个狡猾的骗子,儿子是他童话城堡里的毒菌,他的世界里,不允许有第二个男人。顾城对妻子说:儿子不像你,也不像我,这样很好,感觉我不会同他有什么关系。 顾城有了孩子后,他认为自己的亲生孩子影响了妻子对他的关爱,在他的一再要求下,幼稚、可怜的谢烨不得不把孩子送(或者是寄养?)给了新西兰土著毛利人。但是,顾城的妻子之所以把儿子交给别人,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顾城对儿子的厌恶甚至发展到生理反应的级别,他会突然向儿子施暴,将儿子从沙发上踢下来,然后自己倒地,肌肉痉挛。顾城的妻子无法判定顾城是否故意装病,但是,为了她所爱的两个男人都好,这个女人不得不把这两个男人分开,同时也将他自己与儿子分开。在顾城那里,谢烨只能是一个妻子,而不能是一个母亲。顾城社会生活能力极差,尤其是到了国外,离开了妻子几乎无法生存于社会。
诗人最大的幻觉在于以为自己掌握了所有的秘密,熟识了所有的情感。
维特根斯坦有句名言:“我是安全的。”作为一个哲人,他的绝对安全感是建立在自己的哲学体系之上,自认为洞悉了世界的结构和运行方式,所以世界虽然纷繁复杂,我却如一个造物主般审视于它,它又如何能伤害我呢?

顾城毫无疑问也陷入了这种幻觉,在众多粉丝的吹捧中,在妻子无底线的忍让下。
他在激流岛隐居,自认为创造了自己的世界,自认为拥有了一切。但最后呢?其实他连自己的妻子都守不住。
妻子要和他离婚,撕碎了他所有的幻觉。他那顶自封的小小的皇冠,轰然粉碎。他猛然发现其实自己早已身在泥沼,寸步难行。不仅生活,甚至诗情也早已抛弃了他这个固步自封的井底之蛙。
他可以选择自我毁灭,但可惜他还是一个不敢独自面对死亡的懦夫。
悲剧已经难以避免。
天津男子杀妻案以诈骗罪立案,这会对判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为何不以故意杀人罪>备案/h2>
就国内可以掌握的证据而言可以立诈骗案侦查,而杀人地点在国外,国内警方暂时无法掌握相关证据材料也无法勘验鉴定,所以无法以故意杀人立案侦查,但无论以何罪名立案国内警方对我国公民涉嫌刑事案件就有管辖权,可以通过国际警务协作机制向泰方请求引渡到国内按我国法律给予审判,但操作有一定难度,看中泰司法系统如何>和谐/p>
天津男子为了取得巨额的保险赔款,竟然将妻子骗到普吉岛残忍地杀害,这种行为已不单单是诈骗罪了,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一,从犯罪动机上来讲,该男子长期挥霍钱财,与妻子关系不好。在没有杀害妻子之前,为妻子买了巨额的人身保险,并且将受益人写为他自己。从这里可以看出:该男子想杀害妻子骗取保险是蓄谋已久,这明显就故意杀人的心理。
第二,从犯罪行为上来看,该男子在普吉岛酒店将妻子打伤,后又将妻子投入游泳池内溺死。这也明显就有杀人的故意,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因此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第三,该男子是以骗取巨额保险费为目的,以杀害妻子为手段,其犯罪行为也包含着诈骗罪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将该男子以诈骗罪来立案这也是允许的。因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时候,一般就是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某项罪名来立案的。但是根据侦破的结果和案件的性质,中途可以变更罪名。
第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为有罪并处以刑罚。对于犯罪人的最后定罪和处罚,都应以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为准,而不以公安机关初始立案的罪名为准。所以公安机关一开始立案的罪名,并不影响以后法院判决对罪犯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