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是"大众年夜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浩瀚企业进行宣扬营销的主要阵地。而随着“有偿删帖”入刑,通过各种“非删除”办法进行网络负面舆论压制也成为干系行业的主流操作。部分“专业”公司打着供应“搜索引擎优化”做事旗号行人为干预搜索引擎排名之实,让“负面信息”在互联网难寻踪迹并从中谋取利益,看似司空见惯的做事条款,一定有效吗?
条约效力是法院主动审查的事变。上海长宁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网络做事条约轇轕案件,对“负面信息压制”的条约目的、详细履行方法及行为后果进行全面剖析,并在此根本上,首次划定了“负面信息压制”与正常搜索引擎优化做事的边界,对同类型案件处理、规范网络行为和营造豁亮清明的互联网空间等具有示范和指引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系某品牌互联网在线做事供应方,为案外人“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供应搜索引擎优化及线上传播做事。

被告某技能公司与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系互助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签订《委托条约》,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就该品牌供应包括百度优化、百度竞价、知乎优化等做事在内的干系专业技能做事,做事用度为67300元。
《委托条约》附件(一)详细列明了乙方应供应的各项做事内容:
个中“负面压制”条款约定:“对指定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负面压制期为30天”等。
2020年11月10日,原告按照条约约定向被告支付第一笔做事用度48500元。同年12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完成负面压制做事为由关照被告于当日解除条约。
审理中,双方同等认为,负面压制并非“删除负面内容”,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实现方法紧张有以下三种:
组织发布有关某品牌的正面信息,并通过增加点击量和阅读量办法,使正面信息被百度收录并在搜索结果中靠前展示,负面信息则相应后置;
向负面内容的发布平台进行投诉,哀求平台断开链接或对负面内容进行降落权重处理,使其无法在搜索结果中显示或显示位置后置;
如前述平台未按照投诉哀求处理,通过技能操作,将负面信息与其他已被降权的内容链接进行关联,使二者产生捆绑,达到负面内容降权及后置的效果。
争议焦点
该负面压制做事条约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条约的性子及效力系法院依权益审查的事变,而非仅根据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见及意思表示进行确认,不属于当事人诉讼处罚权的范围。供应网络“负面压制”做事之约定是否有效,应该结合条约目的、行为性子及办法、社会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的条约效力判断标准作出认定。
首先,“负面压制”的目的,违背了老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互联网作为一项新技能,具有自由、开放、共享的特点。互联网搜索引擎做事可以让社会"大众年夜众更方便、更全面地理解到民本家儿体或者干系市场的真实情形,而“负面压制”条款的目的是在反其道而行之,它不是让真实情形更加准确地暴露在社会"大众年夜众面前,而是为了私利通过有组织的进行人为干预,让特定的民本家儿体的负面信息在“涂脂抹粉”“乔装打扮”后涌现,使其不易察觉乃至难寻踪迹。这样的目的已经在毁坏民事行为该当遵守的基本法则,也势必会危害全体社会所共同器重的核心代价。
其次,“负面压制”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对消费者而言,其知情权是否能够真正得到保障,互联网搜索引擎是否能够有效地为消费者供应信息查询做事,既取决于干系信息本身是否真实、准确,也与这些信息是否能够正常地为消费者所知道、获取密切干系。本案中当事人实现“负面压制”的三种方法中,除依法且客不雅观地向平台投诉此种属正当手段外,别的两种手段或是在“好评前置”,或是在“差评后置”,显然是在人为干预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会使消费者无法得到全面的产品及做事信息,乃至会误导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者真实意志的形成,以及相应决策的作出。另一方面,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均是一个康健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主要内容,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会从正面评价中吸取履历,更好做事于消费者,也会从负面评价中吸取教训,改动缺点。然而,“负面压制”是故意通过老实经营以外的行为来压制本应为公众年夜众所知悉的负面信息,形成偏离客不雅观事实的“商誉”,不正当地获取了竞争上风,对付其他竞争者及市场竞争秩序均有危害,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再次,“负面压制”行为将会危害搜索引擎做事供应者的权利。搜索引擎的公信力紧张表示在全面、客不雅观、中立、准确地向互联网用户展示市场信息和反响市场评价。掩护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不得通过法律许可以外的其他手段改变排名,这也是实现搜索引擎的基本代价所在。而“负面压制”却是通过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的不正当手段,改变乃至扭曲搜索引擎排名,误导搜索引擎的利用者,一定会危害搜索引擎做事供应者的公信力和商业美誉度。
综上,本案系争 “负面压制”条款违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及公序良俗,危害了拟藉此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无效。而系争条约所包括的其他做事内容,如“官网关键词优化”“权重提升”“百度竞价”内容,均属于正常的商业营销活动,与前述被认定为违法的“负面压制”条款是相互独立的。因此,本案所涉条约在“负面压制”以外的其他条款应为有效,当事人该当按照条约履行。
因此,考虑到条约实际履行情形、条约解除缘故原由、双方差错等方面,对付被告已完成的优化做事用度以及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可得利益,法院酌定原告应支付被告18000元。在“负面压制”条款被认定无效之后,被告应返还原告305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讯断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 王飞
不正当干预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
“负面内容压制”约定无效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搜索引擎用户数量的全面覆盖,搜索引擎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路子,负面信息也借助搜索引擎实现更加快速的传播,通过搜索引擎优化做事实现负面内容压制成为企业网络营销普遍手段。但对此类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搜索引擎优化做事的正当性边界,即剖断搜索引擎“优化做事”是正常的宣扬行为还是应被否定的违法行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01、缔约目的
负面压制的目的是通过故意改变负面信息的排名结果,掩饰笼罩了"大众年夜众本可以获取的信息,影响"大众对事物的客不雅观和全面的认知。对付依法发布所谓“负面信息”的用户而言,其辞吐自由权利和向社会"大众反响、投诉的权利也将受到不正当滋扰,该行为明显有违老实信用原则。
02、履行办法
涉案负面压制做事采取的三种手段中,除依据客不雅观事实依法向负面信息发布平台投诉此种合理办法外,别的手段实为好评前置、差评后置。这两种手段的利用目的和利用方法显然差异于“关键词优化”“竞价排名”等正常、合法的搜索引擎优化做事,行为办法也具有暗藏性,对消费者及"大众年夜众将产生误导,不具有正当性。
03、行为危害性
负面压制危害消费者权柄及市场竞争秩序,且对他人辞吐自由的行使造成不当干预,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通过对某品牌实现负面内容的压制,一方面将导致消费者无法获悉其所关心的商品或做事的真实情形和全面信息,构成对消费者真实意志的不正当干预。另一方面,该行为通过误导办法影响了用户的选择,阻碍了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在网络空间的正常流利,直接或间接危害了其他经营者平等接管用户选择的合法权柄,本色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04、终极社会效果
负面压制行为扰乱互联网空间管理秩序,危害搜索引擎做事供应者公信力,严重影响互联网公共空间的多元化发展。搜索引擎公信力是搜索引擎做事的核心竞争力,搜索引擎做事商具有制订和实行搜索排名规则的权利。负面压制严重危害了信息甄选机制的独立性和公道性,终极将毁坏互联网空间公共秩序。
综上,“负面内容压制”做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相应手段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严重影响"大众年夜众正常、客不雅观、全面的获取信息,违反了老实信用原则、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及搜索引擎做事供应者合法权柄之侵害,以及对公正有序市场竞争秩序及互联网空间公共秩序之毁坏,不利于营造豁亮清明的互联网空间,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公民法院
作者:周泉泉 洪巧缘
任务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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