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奇迹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褒奖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褒奖假30天,褒奖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落其基本人为或者解除劳动条约;不休褒奖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人为的标准给予褒奖。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店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褒奖。

屯子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州里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褒奖。”——北京市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关照》的关照
[80]市劳险字第60号 颁布韶光:1980.03.10
里面转发了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关照即[19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养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照顾护士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报酬,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报酬。”——上海市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事情职员和企业奇迹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事情职员和企业奇迹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照顾护士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旬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人为或者实得人为的褒奖。实施生养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实行。晚婚、晚育期间人为照发,其他福利报酬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屯子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公民政府和村落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形给予褒奖。”——天津市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事情日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事情(居住)的,个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见地的关照》(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4]
2、“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养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事情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事情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事情韶光。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褒奖或其他福利报酬。
晚育并只生养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人为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均匀人为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照顾护士假七个事情日,照顾护士假视为事情韶光。”——重庆市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年头次生养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奇迹单位应该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褒奖: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照顾护士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照顾护士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照顾护士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人为、奖金、福利报酬。
农人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职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公民政府给予表彰、褒奖。”——安徽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奇迹单位事情职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旬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旬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人为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养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养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施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事情职员和企业奇迹单位职工实施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施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照顾护士假15天。
(二)屯子居民实施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落内集体生产***奇迹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改动)。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奇迹单位职工,实施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施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照顾护士假一个月;婚假、产假、照顾护士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公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5]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事(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事(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事情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准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施晚婚的,增加婚假旬日;实施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职员实施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公民政府给予表扬和褒奖。——广东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广东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养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照顾护士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人为、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改动)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企业奇迹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照顾护士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管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人为照发,福利报酬不变,不影响考勤、考察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人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屯子责任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屯子责任工。”——贵州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该得到褒奖。
按法定结婚年事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养的为晚育。实施晚婚的,褒奖婚假十五天;实施晚育的,褒奖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照顾护士假十天。褒奖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报酬。”——河北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公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人为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旬日,假期人为照发,不影响聘任、人为调度、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照顾护士假五至旬日,分外情形可以参照医疗单位见地适当延长,照顾护士假期间人为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照顾护士假;婚假、产假和照顾护士假视同出勤,人为、奖金照发。接管节育手术的,其事情单位应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准假期期间的人为、奖金。”。”——湖北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照顾护士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照顾护士假视为出勤。
屯子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落内集体生产***奇迹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公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褒奖。”——湖南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改动)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施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褒奖或者福利报酬: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做事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照顾护士假七天;
(三)屯子村落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做事证》,享受当地乡(镇)公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报酬;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职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做事证》,享受当地公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报酬。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照顾护士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为难刁难待,人为、奖金照发,其他福利报酬不变。”——吉林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照顾护士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人为、奖金及福利报酬。
屯子居民及城镇无业职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公民政府给予表扬和褒奖。”——江苏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事情职员、奇迹单位和各种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照顾护士假10日。假期人为和奖金照发,福利报酬不变。
农人实施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公民政府给予表彰、褒奖;村落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养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年头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有身生养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照顾护士假为15日。休假期间人为照发,福利报酬不变。
屯子村落民晚婚、晚育的,应该给予相应报酬。”——辽宁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旬日,并给予男方照顾护士假旬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褒奖。”——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奇迹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照顾护士假十天,人为、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其余给予男方照顾护士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报酬;”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奇迹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人为、奖金照发。农人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屯子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事情职员、企业奇迹组织从业职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通知假。公民接管操持生养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操持生养假以及通知假期间按出全勤发人为,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报酬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旬日,并给予男方照顾护士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照顾护士假,视为出勤,人为照发,福利报酬不变。
农人、城镇失落业职员实施晚婚晚育的,由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落(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褒奖,并供应优先优惠的操持生养技能做事。”——山东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照顾护士假15日;产假期间采纳长效节育方法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照顾护士假期间,人为、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施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责任工。”——山西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改动)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养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施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施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照顾护士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照顾护士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人为、福利报酬;所在单位参加生养保险的,由生养保险包办机构发给生养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事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报酬。
农人和城镇其他职员实施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公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褒奖。”——陕西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施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照顾护士假15天。婚假、产假、照顾护士假视为出勤,人为、奖金照发。
屯子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公民政府可予以适当褒奖。”——四川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改动)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和社会团体、企业奇迹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照顾护士假15天。婚假、产假、照顾护士假期间,人为、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奇迹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公民政府给予相应褒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改动)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养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奇迹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事情职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照顾护士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该给予褒奖和照顾。详细办法由县(市、区)公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奇迹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人为、奖金和其他福利报酬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照顾护士假,人为、奖金和其他福利报酬照发。”——浙江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改动)
中国公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职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人为照发,福利报酬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职员,双方达到晚婚年事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职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实行。”——中国公民解放军操持生养条例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奇迹组织事情职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养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海南省人口与操持生养条例》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奇迹单位的女职工(包括条约工)实施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施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 -《西藏自治区操持生养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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