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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的网站负责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此处的网站负责人若仅为侵权人提供侵权媒介的应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其利用网站直接侵权的应定性为网络用户。